石门一公司因“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被处罚!

来源:聚力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17 21:37:22

  根据环保部2022年12月第二轮秋冬季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发现环境问题的交办。2023年3月6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铸件生产线年编制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文号为(石环评【2017】15号),项目于2019年12月完成了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销售。场内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中频炉2台、抛丸机1台、造型机3台、砂轮机3台、落砂机1台、滚磨机2台、焖火炉2个等,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布袋除尘器1台、水磨除尘器1台。现场检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日生产铸造件约0.5吨。调查发现,你公司用于密闭年产3000吨铸件生产线月份左右全部拆除。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的墙体有南面和西面部分未封闭(未封闭面积约400平米),未执行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的环保管理要求,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直接无组织排向外环境。以上事实有《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

  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3月10日向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0510号),责令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进一步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生产车间的配型砂、造型、脱砂等工序区域进行全封闭,确保生产中无组织排放的扬尘达标排放。

  2023年3月14日,我局向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0510号),告知拟决定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罚款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小计:48800.00元),并告知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通用裁量表”的规定,决定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小计:48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收款账号:4300 1520 3680 5895 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2023年1月13日,现场提取了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向**接受了此案调查,并现场对其制作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记录了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20Q,有法定代表人向**的签字确认。证明执法主体和被调查对象适当。

  2、2023年3月6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厂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现场制作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现场监察记录》、《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记录了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向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有法定代表人向**的签字确认。

  3、有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照片资料,佐证了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向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现场,有法定代表人向**的签字确认。

  2023年03月26日,石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场地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23年3月3日已到期,目前处于停止生产状态,正在进行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续签和厂房密闭工程的整改中,有及时改正的情形,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决定对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直接排向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小计:48800.00元)。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石门裕华铸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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